航權列公司資產政院下令交通部落實執行
 
【中央社中央社台北三十日電】
2008.01.31 04:18 am
 
多家外資近來表達參與遠東航空增資案意願,引起府院高度關切,據了解,行政院已指示交通部執行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「無形資產應列公司資產」,近日擬發文給國內航空公司,要求比照國際航空公司,經專業鑑價機制,今年四月出爐的2007年財務報告必須把「航權」納入公司資產。
據了解,交通部很可望在這兩天內公開宣示將落實執行第37號公報,之後,研擬邀請國內六家航空業者召開記者會,對外清楚說明。
  為符合知識經濟時代對產業競爭力評估,並與國際接軌,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20067月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「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」,自200711日正式實施,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公司2007年起的財務報告均需適用
  無形資產鑑價機制在歐美雖然實施已久,但在台灣尚屬新興概念,對於簽證會計師是很大挑戰,因此,雖然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去年就已正式實施,大部分公司2007年上半年財報都未把無形資產納入公司資產。
  無形資產如航權未列入公司資產,讓台灣的航空公司每股淨值偏低,因而引發許多外資購併高度意願,甚至包含中資,這已引起府院高度關切。據了解,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在府院黨聯繫會報特別要求正視此事。
  根據行政院內部一份報告顯示,新航與新加坡主權基金淡馬錫2007年底原已簽署協議,將共同出資約72億港幣,入股中國東方航空公司。但中國輿論界抨擊東航未計入航權價值,此舉是賤賣國家資產。
報告指出,受到此壓力,中國國際航空公司隨後大量買進東航股票,增加持股。
  東航20081月召開股東會,多數股東否決新航入股東航案。中國國際航空與國泰航空宣布40億美元,比新航高出近3倍價格,買入東航股權,此價格約是東航2006年財報公布每股淨值的18倍。
  此報告引用多位會計師對37號公報意見,他們認為,配額、飛機起降權、航權取得等政府捐助無形資產,應依公平價值認列,列入公司資產內。
  因此,據了解,行政院秘書長陳景峻已要求交通部長蔡堆落實執行,航空公司必須比照國際航空公司,經由專業鑑價機制,把無形資產列入公司資產之內,而且2007年財報必須納入適用。
  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「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」明定,無形資產規範條件需具備可被企業控制(企業具所有權)、可辨認性(可與企業分離)、未來經濟效益;無形資產認列條件包括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、成本能可靠衡量。
  美國大部分航空公司在財務報表均明確把無形資產(Intangible Assets)和商譽(Good Will)列入公司資產,而且有一定折舊比例。財報中並註明無形資產包含航線取得、機場營運、飛機起降權等。
2008/01/31 中央社】@
金管會:航權不符合無形資產條件
 
【中央社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三十日電】
2008.01.31 04:18 am
 
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公報去年起上路,航空業者極力呼籲航權應依該公報納入無形資產,否則公司淨值勢必被嚴重低估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官員對此表示,航權不符合無形資產條件,抽查也未發現有公司因未遵守公報,導致財報虛偽隱匿不實。
看上台灣航空業併購價格便宜,據悉,包括中國第四大航空集團大新華等多家外資有意入股遠東航空,航空業者把茅頭指向未能依三十七號公報,將航權以無形資產反應價值,導致公司應有價值遭低估,讓外資可趁機撿便宜。
不過,金管會證期局官員表示,根據三十七號公報規定,無形資產必須符合認列條件,包括該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、可辨別、未來具有經濟效益、資產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、資產成本可被衡量等。但航權由交通部核發,航空業者取得後也無法自由轉讓,航權因此不符合無形資產條件。
證期局官員表示,三十七號公報上路至今,若外界有疑慮,可由訂定公報的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再討論,但尚未接獲航空等業者反應有問題,若因未遵守三十七號公報導致財報虛偽隱匿不實,也未接獲相關檢舉,證期局定期抽查中,同樣未發現相關問題。
證期局官員直指,航權到底算不算無形資產,可視實際個案再討論,甚至請交通事業主管機關釐清,不過若航空業者連會計師第一關都說服不了,航權要依三十七號公報以無形資產在財報上反應,恐怕不容易。
航空公司取得航權,卻無法透過財報反應價值,使航空業者大表不滿。不過,證期局官員表示,一家公司的價值、股價,並非僅靠財報反應,若手上航權有價值,投資人、潛在併購者一定看的到,也會反應到股價、併購價格上。
證期局官員舉例,若A有意併購B航空公司,B帳上資產為一億元,但A經過對價、實際查核後,願意花二億元併購,中間一億元溢價就代表B公司的商譽,航權若有價值,就會由商譽價值反應。
證期局官員表示,航空公司取得航權,不代表一定可創造收入,加上航權不是由對價過程取得,如何判斷價值?
證期局官員進一步表示,會計準則很專業,若航空公司認為航權等應納入無形資產,可備足國外案例等資料向會計師主張,由會計師判斷,會計師對簽證的財報需負起完全責任,否則依證交法,需面臨民法、刑法相關責任。
證期局官員表示,三十七號公報上路最大意義,是讓國內會計準則更完整,與國際接軌,企業資產可正確入帳,讓投資人可更客觀衡量財務報表、不被誤導,公報的目的不是要協助企業賺更多錢。
證期局官員說,三十七號公報影響非全面性,主要影響產業為初期研發成本高的產業,如生技、高科技業,因前期投入研發成本高,又不保證未來可創造獲利,這些產業希望藉由三十七號公報,讓研發成本在財報上以資產反應,而非費用,但同樣需符合無形資產認列條件。
2008/01/31 中央社
會計師:若符37號公報要件航權算無形資產
 
【中央社中央社北三十日電】
2008.01.31 04:18 am
 
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去年起實施,會計師認為,只要符合公報定義與要件,航權也算無形資產。公報中也明定,政府移轉或分配機場起降額度、廣播電台執照或頻道、輸入許可證或配額,須以公平價值認列這些政府捐助的無形資產。
  為符合知識經濟時代對產業競爭力評估,並與國際接軌,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20067月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「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」,自200711日正式實施,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公司2007年起的財務報告均需適用
  財務會計準則第37號公報「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」明定,無形資產規範條件需具備可被企業控制(企業具所有權)、可辨認性(可與企業分離)、未來經濟效益;無形資產認列條件包括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、成本能可靠衡量。
  無形資產可分為外部取得與內部取得。外部取得包括單獨取得、企業合併而取得、由政府捐助、資產交換所取得。
  內部取得的無形資產,若研究階段則為費用處理、若發展階段且符合相關條件,就可資本化為無形資產。
  會計師表示,如果符合37號公報所有定義與要件,航權也算是無形資產,但不能溯及以往,必須是去年一月一日起新獲得的航權。    會計師表示,第37號公報列舉「電腦軟體、專利權、著作權、漁業權、進口配額電影動畫、客戶名單、特許權、供應商關係、客戶忠誠度」等屬無形資產。
  公報也明定「無形資產可能經由政府以優惠價格或免費方式授與,該情況可能發生於政府移轉或分配機場起降額度、廣播或電台之執照或頻率,輸入許可證或配額,或取得其他受限制資源之權利等資產予企業,企業應依公報第29號規定,以公平價值認列政府捐助的無形資產」。
  會計師表示,若符合無形資產所有要件,簽證會計師卻沒有將其列入公司資產,則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,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,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﹂,商業負責人、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等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  交通部去年底核定日本新航權分配,長榮航空獲得台北到大阪可延遠美國洛杉磯或西雅圖航點。遠航、復興獲得經營日本包機業務。
  這些新航權是否應列入這些航空公司無形資產?會計師表示,還需進一步認定,因為37號公報有相當嚴謹的規定。
2008/01/31 中央社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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